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61號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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