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71號上訴人即被告統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0,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49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