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10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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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107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之9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
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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