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梓隆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梓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