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18號聲請人 李春長 代理人 姜義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認可收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救助,惟此於非訟事件並無準用之規定,且非訟事件法亦無訴訟救助之明文,故非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自有不合。
二、查本件聲請認可收養事件,係屬非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郭麗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