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0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0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0001號聲請人 謝佩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湘敏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單據。(查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4885號裁定主文第二項確定「聲請程
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此部分無再予確定之必要)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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