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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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字第12號上訴人 王連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保險字第12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待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位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法院無從確認上訴範圍。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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