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360號債權人 劉伯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宋咅蓁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共新臺幣8,000元,債權人通知債務人還款,然債務人都不回應,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之情事,惟聲請狀僅附郵政匯款申請書及存證信函,尚難認足以釋明本件之請求,經本院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㈡確認請求利率百分之二十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如未約定利息,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㈢利息起算日自111年8月2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因與存證信函所載內容不符,利息應自清償期之翌日起算)」,債權人雖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具狀補正,惟債權人僅主張債務人借款現金8,000元,有郵政匯款申請書及存證信函佐證,然依債權人提出匯款申請書尚難認債權人轉出之用途為何,且亦無其他可供釋明債務人借款之證物(如契約、本票或Line截圖對話)等。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釋明不足,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