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0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告 藍傳吉
藍傳任 藍重陽 被代位人 藍湘芸 (原名: 藍涖鈺 、 藍嘉榕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998元,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而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