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3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編號1、2案件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有各該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意婷附表:
┌────────┬──────┬──────┬──────┬──────┐│編號│1│2│3│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6月││6月│4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19日│98年11月23日│98年10月07日│98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8年│嘉義地檢98年│新竹地檢99年│嘉義地檢99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8993│度偵字第8993│度偵字第1544│度偵字第1184│││號│號│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訴字第││││28號│28號│第398號│530號││事實審├───┼──────┼──────┼──────┼──────┤││判決││││││││99年01月27日│99年01月27日│99年07月13日│99年07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訴字第││││28號│28號│第398號│530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03月04日│99年03月04日│99年08月09日│99年08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99年│嘉義地檢99年│嘉義地檢99年│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961│度執字第961│度執字第2594│度執字第3125│││號│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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