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30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原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以及原告與被告有無向公司所
在地地方法院陳報清算人及清算是否終結相關資料,,逾期不補
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提出原告與被告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其等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基本資
料。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文件,逾期不補正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法官鍾華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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