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435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楊榮壽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楊榮壽與聲請人 鄧文圳 、 鄧岐聖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抗告費1000元,並具狀提出抗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