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崔旆萓
陳長忻 被告 張水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曾正龍法官許筑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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