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04號原告 何婕羽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藝鼎鑫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