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05號原告 胡惠齡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惠美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本院108年司促字第4056號支付命令所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債權不存在。㈡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1530號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原告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元,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0,000元(計算式:1,500元×2,500平方公尺×1/3=1,250,000元),合計共1,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