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8號上訴人 羅思旻
何建華 被上訴人 黃崇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尚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蕭雅文附表: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羅思旻、何建華150,000元2,325元羅思旻100,000元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