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19號原告 董張榕珊 指定送達:新北市板橋郵政第18-146號被告 陳鈿銘 即 陳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