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0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星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熊香蓮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