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30號
原告 王淑美
被告 王創衍
訴訟代理人 王創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