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小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字第36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燡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繕本不需檢附謄本),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尚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尚燡公司)清償債務,惟該公司已解散,並經股東選任清算人,本院已調取尚燡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等資料,又起訴狀原告欄位法定代理人之記載與所蓋印簽章不同,亦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記載不同,而上開程式欠缺均屬可補正事項,原告應速前來具狀聲請閱卷,自行參酌卷內資料,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呂雅惠

【附表】

一、被告尚燡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現在住居所等資料。

二、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現在住居所等資料。

三、提出被告尚燡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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