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00號原告 高銘克 訴訟代理人 陳宏模 律師
吳宜縈 律師被告 高心媃
高銘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被告 高銘呈
高玉寬 被告 高施耐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李志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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