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鍵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4年度易字第761號,已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文鍵(下稱被告)已坦承犯行,家中僅餘年邁祖父,祈請准予停止羈押,得以返家整頓云云。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被告固於104年12月11日以前詞聲請停止羈押,惟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5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04年度執助島字第1564號執行指揮書向本院借執行,並自104年12月14日起執行在案,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存卷可佐。從而,被告既已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上開聲請本院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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