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0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0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0035號聲請人豐澤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錦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冠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志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周錦強」為聲請人或僅為豐澤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僅為公司之代表人,聲請狀上應列為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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