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陳澤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簡曉君┌─────────────────────────────────────┐│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劉靜怡 │玉山商業銀│104年9月10日│71,550元│CA0000000│││││行新板特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