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八號聲請人 劉素玫
呂玉惠 呂玉蟬 王美華 鄭文聖 呂陳香 上列聲請人與大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邱瑞祥法官李文賢法官詹文馨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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