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九八一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文慶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就上開事件訴訟進行中所為命其補繳抗告裁判費依法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吳麗惠法官鍾任賜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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