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林志煌 被告 廖峻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7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峻霆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林志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呂俐雯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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