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蕭子鴻複代理人 林永豐 被告 蘇晨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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