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 楊天錫 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
蔡英文 未據原告陳報住居所 馬英九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補字第64號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05年2月2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居所轄區派出所即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依法於000年0月0日生效(以最後送達於原告陳報之住居所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首揭應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則原告本件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仁昭
法官劉家祥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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