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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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林國川 即財團法人方舟教育基金會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方舟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方舟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方舟教育基金會之法定代理人,該財團法人經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將法人捐助及組織章程第7條關於董事之任期,由每屆二年改為每屆三年,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方舟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詩綺附表:
┌───────────────────────────┐│││變更後章程條文:│││├───────────────────────────┤│││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依第六條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變更前章程條文:│││├───────────────────────────┤│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依第六條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