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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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郁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執緩字第286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郁真於民國101年3月5日,在嘉義市○區○○地00號之79之住處及臺北市○○區○○路○○○號8樓之1其經營之久筑企業有限公司,為警查獲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而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319號判處有罪確定。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郁真因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319號判處有罪確定,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審查並派員實地查核認證之日本工廠所生產之含有偶蹄動物性成分之犬貓寵物飼料,屬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之禁止輸入之檢疫物,為違禁物,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9月16日農防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在卷可查,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萬可欣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雞肉罐頭│39盒│日本製│├──┼────────┼────┼────┤│2│雞肉罐頭│53盒│美國製│├──┼────────┼────┼────┤│3│雞肉罐頭│11盒│美國製│├──┼────────┼────┼────┤│4│雞肉罐頭│10盒│日本製│├──┼────────┼────┼────┤│5│雞肉罐頭│13盒│德國製│├──┼────────┼────┼────┤│6│雞肉飼料│6包│日本製│├──┼────────┼────┼────┤│7│雞肉飼料│4包│德國製│├──┼────────┼────┼────┤│8│雞肉飼料(乾糧)│6包│美國製│├──┼────────┼────┼────┤│9│雞肉飼料(乾糧)│10包│日本製│├──┼────────┼────┼────┤│10│雞肉飼料(乾糧)│5包│德國製│├──┼────────┼────┼────┤│11│雞肉飼料(乾糧)│1包│加拿大製│├──┼────────┼────┼────┤│12│貓草種子肥料│3盒│日本製│├──┼────────┼────┼────┤│13│雞肉飼料│5盒│日本製│├──┼────────┼────┼────┤│14│雞肉飼料(乾糧)│176包│日本製│├──┼────────┼────┼────┤│15│雞肉飼料│20條│德國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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