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奎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附表三編號3、5欄位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依據主文及理由欄之記載,顯有誤寫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蔡家瑜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附表┌──┬─────────┬──────────────────────┐│編號│更正欄位│更正內容│├──┼─────────┼──────────────────────┤│1│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處有期徒刑伍月」,更正為「處有期徒刑柒月」│││本附表三編號3│。│├──┼─────────┼──────────────────────┤│2│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處有期徒刑伍月」,更正為「處有期徒刑柒月」│││本附表三編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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