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21號原告可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樹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城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0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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