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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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639號原告蕭○皙(姓名年籍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楊○艶(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被告 湯善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勞安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