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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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1號抗告人 蕭麗華 相對人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80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金富建設有限公司 劉柏廷 先生同意於借款到期後可分期償還款項,抗告人於民國108年6月19日起至10
8年9月18日還款兩筆共新臺幣20萬元,與原裁定金額不符。並聲明:原裁定廢棄,駁回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聲請。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80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之聲請人即執票人為 劉賴偉 ,並非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劉賴偉之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在卷甚明,然原裁定卻將非聲請人之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列為聲請人而予以裁定,自屬違誤,應予廢棄。至就抗告人主張已分期償還票據債務云云,核屬實體爭執,非得以非訟程序加以審究,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應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