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監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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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26號聲請人 王介芸 關係人 王國芳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當事人欄詳細填載監護人王國芳之年籍資料、住居所。
二、財產清冊各欄位均應詳細填載,不得空白(如無財產或不詳,亦應敘明)。
三、財產清冊,均應由全體監護人、會同開具清冊之人簽章。
四、切結書應由全體監護人簽章。
五、 王經治 近1年綜合所得稅查詢清單。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