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71號聲請人 楊約瑟 相對人 楊文豪
楊文斌 楊文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各相對人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聲請人死亡時止,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聲請時約為81歲。依107年全國男性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8.32年,是以聲請人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20,000元(=1,5000元×12個月×9年=1,62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