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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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32號聲請人 陳秋燕 相對人 陳建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免除扶養費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聲請人陳秋燕依106年度家親聲字395號裁定內容,應自民國一○六年七月一日起至聲請人死亡時或能維持生活時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仟元整。前開定期金給付自本裁定確定時起,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十二期視為已到期。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聲請時約為55歲。依107年全國男性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26.20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是以聲請人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80,000元(=4,000元×12個月×10年=48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張瑋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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