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本玠

送達代收人: 楊傳珍 住○○市○○○路0段00號0樓000室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偉倫被訴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135號判決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49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核無違誤。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如附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進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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