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68號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劉明婷 被上訴人 劉秀治陳建春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 律師複代理人 張業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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