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契約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95號原告 蘇芳瑩 被告 沈芊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166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認本件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帛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