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280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之13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經核其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債權人請求百分之四十八之利息,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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