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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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