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7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曾於民國87年間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89年8月29日執行完畢。甲○○於94年5月2日,以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依動產擔保交易法動產抵押之方式,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銀行),貸得新臺幣(下同)450,000萬元,並向監理機關辦妥動產擔保抵押設定登記,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雙方約定自94年5月2日起至98年4月27日止,每月1期,共分48期攤還本金、利息,每期清償13,410元,標的物即上開車輛存放地點為臺中市○區○○里○○路○○○巷○號,在債務未清償前,標的物不得任意遷移或為出質等其他處分。詎甲○○取得借款後,僅付款2期計26,820元後,自94年7月28日第3期起即未再付款,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94年8月29日前某日(確實日期不詳)將該標的物遷移並逃匿不知去向,致遠東銀行追索無著而受有損害。嗣遠東銀行乃依約於甲○○逾期清償分期金30日後,將上開債權、動產抵押權讓與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又經裕融公司追索無著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告訴人裕融公司之代理人 王凱軍余維泰 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
㈡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
請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移轉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還款明細、催收紀錄、郵局存證信函、訪查紀錄表各1份、上開車輛約定存放地點附近現場照片5張。
三、被告甲○○曾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89年8月29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國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附錄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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