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775號聲請人 湯絹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曹來發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書、繼承權拋棄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曹來發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死亡,聲請人湯絹娟為被繼承人媳婦等情,此有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惟本件聲請人係為被繼承人之媳婦,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已如前述,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既非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被繼承人之其他繼承人 曹金山朱曹海朱星豪朱星蔓 、曹月琴、 林于袀林于宸 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惠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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