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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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59號原告 鄭仁康
鄭仁宗 鄭仁政 鄭仁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黃建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義堯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等應將座落苗栗縣○○市○○里○鄰○○路○○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持分比率5分之1之納稅義務人,辦理稅籍變更為原告等持分比率各20分之1,請陳報被告辦理系爭建物稅籍變更登記,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即被告等辦理變更登記所得受之利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