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59號原告 鄭仁康
鄭仁宗 鄭仁政 鄭仁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黃建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義堯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鄭仁宏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地址。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