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6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興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家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732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mj,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