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27號聲請人 劉健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建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之年月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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