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1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零壹佰零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95年5月1日併購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切權益與義務,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公示送達費用│200元││├─────────────┼─────────────┼──────────┤│共計│30,108元││└─────────────┴─────────────┴──────────┘